被告人劉父、劉某為兩父子,自2016年開始,二人租用他人私房生產、銷售雜糧粉(一種由面粉、玉米淀粉制成的粉條)。為延長雜糧粉的保質期,二人在生產的過程中添加具有防腐作用的焦亞硫酸鈉。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父子二人刑罰。
2023年3月,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劉父、劉某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查獲半袋重約13公斤的焦亞硫酸鈉和1000余公斤的雜糧粉。經鑒定,雜糧粉中二氧化硫含量為234mg/kg,不符合規定的限值。長期大量食用二氧化硫含量超標的食品存在呼吸系統、胃腸道及肝腎損害的風險,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經查,二被告人銷售含有焦亞硫酸鈉的雜糧粉金額為5.4萬余元。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被告人劉父、劉某違反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規定,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父、劉某依法應當承擔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及賠禮道歉的民事侵權責任。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父、劉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因二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綜上,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劉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6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劉父、劉某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令劉父、劉某支付賠償金41萬余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記者周孝清 通訊員陳遠愛 顏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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