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即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后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并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得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并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沒有及時維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10.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一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法條鏈接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 ?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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