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11億。在互聯網時代,一鍵轉發、一鍵分享成為許多人的習慣。有人認為,自己花錢購買的電子書想怎么用就怎么用,這種想法對嗎?
不久前,福建廈門一網友將自己花9.99元購買的電子書上傳到當地一家網絡圖書館,并因此成了被告,被索賠20多萬元。近日,該網絡圖書館也因網友上傳眾多電子書,產生了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賠100萬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案情回顧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經合法授權,享有《我家蘿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某網絡圖書館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應用軟件上向用戶提供上述小說的在線閱讀和下載服務,并從中獲利。原告因此提出索賠1315萬元等訴請。
被告辯稱,涉案小說由網友上傳,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沒有過錯,應適用“避風港”原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知侵權,則負有刪除的義務,否則視為侵權)予以免責。此外,被告還認為,被訴侵權作品是以復制件的形式,經下載后離線閱讀,且電子書的出借方式是在用戶間一對一借閱,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同時,復制件的流轉不應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
法院:不適用“避風港”原則
本案審判長表示,本案中存在兩個主體、兩種行為——網友將涉案小說上傳到某網絡圖書館服務器供網友借閱的行為,網絡圖書館為網友上傳涉案小說提供存儲空間等網絡服務的行為。
網友將涉案小說上傳到網絡圖書館服務器,使網絡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小說,該行為侵害了權利人對涉案小說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網友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小說的行為系直接侵權行為。而網絡圖書館雖未實施將涉案小說上傳行為,但卻為網友上傳涉案小說的行為提供了存儲空間等網絡服務。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需要判定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網絡圖書館是否具有過錯,是否可以根據“避風港”原則而免責。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專業的網絡文學App運營者,其未對上傳者是否系圖書的權利人、上傳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進行審核,未盡到與其提供服務的性質相對應的管理責任。
網絡文學系侵權行為較為高發的領域,根據該行業特點,網絡文學的著作權往往集中在版權運營公司等機構而非自然人手中。然而,本案中某單一個人用戶上傳了多達2萬余本圖書,10名上傳圖書最多的用戶的藏書量占被告平臺總藏書量的近40%。在此情況下,被告作為網絡圖書館經營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極有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不應適用“避風港”原則以免除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原告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利潤數額難以通過相應證據予以直接證實,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判賠100萬元,并且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個人購買電子書使其獲得了一定時間內閱讀該書的權利,但該電子書的著作權并未因此轉移至購買人,其仍屬于電子書的作者或者相應權利的被授權人。比如,本案中部分網友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到網絡供網友閱讀、下載,其屬于著作權中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的范疇,該權利并未因網友購買電子書而轉移至購買人,網友購買電子書并上傳至網絡的行為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法官認為,對于開放網友上傳功能的“網絡圖書館”運營方,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與其提供服務的性質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方能依據“避風港”原則免責。一般情況下,應要求上傳者提供姓名、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在網友上傳作品時,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并提交創作證明或授權證明;在前端顯示上傳者的名稱、上傳時間等信息;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針對侵權通知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合理措施;對于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禁止上傳、用戶注銷等合理措施。
Copyright ? 2015-2025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政府 版權所有
網站標識碼:4103050003
網站聯系電話:0379-64823389 地址:洛陽市澗西區西苑路12號